台海网9月8日讯 据宁德新闻网报道,“离婚”不少见,“同居”也常见,但是离婚后又同居,同居后又闹纠纷,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近日,福鼎法院调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10年6月,雷某某和蔡某某结婚,并于2011年3月生育了第一个女儿。2013年8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由蔡某某抚养女儿。
2014年,雷某某因顾及女儿尚小需要照顾,便与蔡某某同居生活,且于2015年12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然而,次女出生后,2人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次女的抚养问题始终协商不下,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受理该案后,福鼎法院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的引导和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次女由雷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