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并正式施行修订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此前于2013年3月1日印发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预案强调,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预警响应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预案》明确,凡在云南省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当毗邻国家和周边省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也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向可能受影响州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向民政部和省减灾委负责人、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主动通过新闻、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预案》要求,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并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发布灾情核定结果。
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预案》对面对灾情时,在资金,物资,交通、通信和信息,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安排和运行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救灾装备和设施上,《预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在宣传、培训和演练方面,《预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都市时报记者 李元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