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不妨碍执法时,民警不予干涉围观群众拍照、摄像

民警要求被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

女子跪地抱大腿阻碍执法后,民警迫不得已将其“控制” 首席记者 程浩
民警应该怎么盘查身份证,执法是否需要出示警官证,群众可不可以围观拍照,这些执法中的小细节,却是关系群众信任度的大问题。
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应当如何规范处置,进行了统一视频培训,向全国民警统一视频演示了执法规范与标准。
规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
昨日,盘龙公安分局龙头街派出所民警通过与辖区群众现场互动的方式,明确民警在执法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情景1 查验居民身份证
上午10点,辖区龙江雅苑小区,一男子在此闲逛,群众认为此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于是报警求助。两名民警着制服前往,出发前随手打开放置于左肩的执法记录仪。
“你好,我们是龙头街派出所民警,麻烦出示一下身份证。”
“可以!可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真的民警?”
民警掏出随身携带的警官证向对方展示后,男子拿出身份证交予民警查验。
讲解
拒不配合可依法强制传唤
根据执法规范,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警察证,便衣民警应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时应出示。如执法对象质疑人民警察证的效力,应明确告知警察证是法定执法证件。
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法定义务,对于执法对象不配合的,应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拒不提供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警察法第9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可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公民须知
没带身份证可提供其它有效证件
配合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遇到民警查验,要主动出示身份证并配合查验。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提供民警查验。
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查证件需符合5种情形
●有违法犯罪嫌疑
●实施现场管制
●发生严重治安突发事件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情景2 群众围观拍照
上午10点,辖区龙江雅苑小区,一男子盗窃被发现,围观群众报警。两名民警很快赶到,准备制服嫌疑人。这时,两名围观者拿出手机凑近拍照。
“麻烦离开现场执法区域,也请不要离那么近拍照。”此时,围观者横插在民警与违法嫌疑人之间,与双方距离只有1米左右。
讲解
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此外,民警要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执法并做好解释工作,当场揭露执法对象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人员众多时,可使用喊话器、提示牌。
民警应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是,民警可以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该迅速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案件需要保密的,可采取拉警戒带、人墙等方式隔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信息的,要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公民须知
拍摄内容涉密应主动删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公安民警应当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摄像。已经拍摄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当主动删除、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如果擅自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