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6月15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并倍受社会关注的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结束时,云南盈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这是一起牵动石油销售行业及我国生物柴油产业整体注意力的诉讼案。早在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自己生产的生物柴油被拒绝销售为由,将中石化、中石油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经昆明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其它诉讼的请求。
判决后,盈鼎公司与中石化公司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均提出上诉。
2015年8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本案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裁定撤销昆明中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昆明中院重审。
据悉,接到高院发回重审裁定后,2015年9月16日,在京的部分法学专家就云南盈鼎与中石化公司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一案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论证会的专家有: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刘荣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姜小川教授。
《法律意见书》认为: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经过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检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BD100标准;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作为我国华南地区唯一可开展原油评价的第三方权威技术机构,其检验报告合法有效;继生物柴油与石化柴油调配的国家标准GB/T25199-2010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颁布实施后,云南省地方标准《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10)》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20)》已正式出台,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物柴油市场推广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基于历史原因,云南成品油市场历来由中石化通过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主导,根据中石化在其官方网站中对外发布的信息,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地区的成品油销售市场占有率为67%,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作为云南当地占主导地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收购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合格的生物柴油。
当日,双方围绕单个焦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推广使用生物柴油可有效解决雾霾污染及“地沟油”重返餐桌问题。中石化作为央企是否理应承担社会责任?
云南盈鼎代理律师陈维镖在辩论中提出,近年来,严重的雾霾污染及“地沟油”重返餐桌危害随时发生,推广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或B10可有效减少柴油机动车在行驶中对大气的污染,可有效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同时,可以有效减少“地沟油”重返餐桌的社会危害,推广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也是造福子孙万代的好事,应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强制推行生物柴油与石化柴油掺混的成功经验,严格推广石化柴油与生物柴油强制混配机制。
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其并没有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盈鼎诉其时,国家产业政策尚未实施,即国务院、云南省政府尚没有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定,因此,谈不上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依据及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该律师还指出:云南省政府的46号文件,只是个办公厅的文件,不能代表云南省政府。
焦点二: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由原告方去举证。原告生产的脂肪酸甲酯的市场销售渠道很广,其生物柴油产品只是其成品油市场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认为其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脂肪酸甲酯有三分之一,全国生产的生物柴油三分之一到了化工行业,只有三分之二到了成品油市场,用67%乘以三分之二得出的数据可证明,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说。
盈鼎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说法属于“偷换概念”,《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生物柴油属成品油范畴,其67%的市场销售份额已超过“反垄断”规定的二分之一已远远超过《反垄断法》的规定。中石化的专家观点与法律依据是两回事,专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法庭的判决必须依法判决。
焦点三: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是否存在“拒绝交易”行为?
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如果说拒绝交易是有合理的理由,就应按工商总局相关规定,除了质量合格的问题以外,还得看商品是否具有“可售性”,从企业本身应考虑企业的销售利润,产品合格只能作为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运输当中如有其它的因素影响或由于质量问题,消费者不能接受,同样可以成为合理的理由拒绝接受。
盈鼎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反垄断法》、《可再生能源法》都属于经济法,国家出台《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颁布,说明推行生物柴油不能仅仅是考虑它的商品属性,还要考虑民生、环保、社会效益,而且,《可再生能源法》已规定了生物柴油的目标市场就是成品油销售企业,只要企业生产出了符合国家标准的BD100生物柴油,石化销售企业就必须接受。因为,符合国家标准的BD100产品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是经混配后达到国家B5标准的产品,而根据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没有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石化柴油与生物柴油的混配过程是由石化销售企业完成。中石化作为云南当地占主导地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收购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合格生物柴油(BD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