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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险唐山违法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

发布时间: 2017-04-05 15:03:41 来源: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5日讯 近日,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河北监管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责令停止接受唐山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并处罚款35万元,同时对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郝爱国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6年2月至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列支劳务派遣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郝爱国时任信达财险唐山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至2016年9月,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将本级发生的宣传费用调整至上级机构,致使车险综合成本率数据不真实。

综上,河北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责令停止接受唐山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列支劳务派遣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郝爱国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信达财险唐山中支将本级发生的宣传费调整至上级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达财险唐山中支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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