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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郊游捧回一只“猫头鹰” 没想到它大有来头

时间:2017-01-11 22: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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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2月24日讯 据闽北日报报道 12月18日,南平市民郑先生带着孩子到延平区王台新天地农庄郊游。途中,他们发现了一只形似“猫头鹰”的小动物。

就是它了,可是当时这只萌萌哒“猫头鹰”看起来受了伤,状态不太好。于是,爱心市民郑先生主动当起了监护人,每天细心照料。经过近一周的精心呵护,这只“猫头鹰”逐渐恢复了健康。

不过你别看它长得像“猫头鹰”,之后经过林业部门及观鸟爱好者的确认,其实这只“萌物”名为领角鸮(xiāo),属成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明天下午,郑先生将与爱鸟保护者们一同将其放飞到武夷山的丛林之中。

没有错

其实领角鸮大有来头

1988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12年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领角鸮

小型鸮类,体长20~27厘米。上体通常为灰褐色或沙褐色,并杂有暗色虫蠹状斑和黑色羽干纹;下体白色或皮黄色,缀有淡褐色波状横斑和黑色羽干纹,前额和眉纹皮黄白色或灰白色。有的亚种跗蹠被羽到趾,有的趾裸出。

雄鸟发出轻柔的升调woop声,及一连串间隔一秒钟的粗哑叫声。雌鸟叫声较尖而颤,为降调的wheoo或pwok声,每分钟约五次,也发轻柔的吱吱声。雄雌鸟常成双对唱。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小编想说,国家保护动物的数量其实非常稀少,保护它们,人人有责。如果乱捉乱捕,那么这些可爱的动物就有可能灭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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