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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作废” 押金要不要还?

时间:2016-10-06 1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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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0月5日讯 租赁合同“作废”,押金要不要返还?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判令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1.7万元。

2015年8月,阿明与老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老李将位于集美区、建筑面积约230平方米的店面租给阿明,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初到2021年11月底,每月租金为11.7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阿明应向老李交付11.7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阿明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应将押金无息退还阿明。

2015年10月,阿明在《租赁合同》尾部空白处书写“合同作废”并签署姓名与时间,老李在阿明签名处底下签字确认。

2016年1月,阿明将老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老李立即返还阿明押金11.7万元。

经审理,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人老李返还押金11.7万元。

法官说,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明支付的费用,故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阿明要求老李返还押金11.7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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