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李某甲、李某乙强制医疗两起案件经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强制医疗,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城中区检察院首次办理的强制医疗案件。
据了解,2016年4月10日14时许,李某甲在本市南川西路香格里拉路42路车终点站处,偷开车牌号为青A60897的42路公交车,以“之”字形沿福禄巷东侧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撞伤正常行走的行人,剐蹭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撞倒路灯杆后驾车冲进福禄巷5号对面工地内将该工地围墙撞倒,撞损围墙内侧燃气管道。
2016年5月11日18时许,涉案精神病人李某乙在本市城中区南川东路融城假日阳光小区售房部门口,以报复社会为目的,持事先准备好的剪刀、菜刀无故对三名被害人实施杀害,致使一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两名被害人受伤。
经青海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李某乙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涉案精神病人李某甲、李某乙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鉴定后被送往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两起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必要性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对二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符合被强制医疗的条件,当庭依法作出对李某甲、李某乙强制医疗的决定。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精神病人的监管应当由其家属和政府共同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精神病人家属因无经济能力,无力也无法履行监管和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仅是对其一关了之。该类人员病发时缺乏监管,就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使社会公众处于担忧和恐慌之中。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了专章规定,对涉罪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管制医疗,能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