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3月15日16时40分讯(记者 李袅 实习生 田景伟)一袋食品标注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遇到这些情况你会咋办?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食品药品赔偿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据悉,去年,我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5399件,审结5219件,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的案件占60%。
食品标注现不同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十倍价款赔偿
市民朱某在超市购买了海虾仁和凤尾虾仁数包,除其中一包30.7元的凤尾虾仁没有实物包装袋予以佐证,其余产品的包装上都同时标注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朱某以超市销售的产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且不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并提出要超市退还货款282元,并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为,除了价格为30.7元的产品没有实物包装袋予以佐证,超市销售的其余涉案产品存在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超市退还朱某货款251.25元并10倍赔偿2512.5元。
遗漏幼儿风险提示 超市败诉赔钱
贾某在重庆一家超市购买的“柠檬芦荟”饮料中含有“库拉索芦荟凝胶”。贾某以该饮料应当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而仅标注“孕妇与婴儿慎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产品含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应当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要求,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
涉案产品仅标注“孕妇与婴儿慎用”,遗漏了对幼儿群体的风险提示,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确保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理注意义务。遂判决该超市向贾某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获判“退一赔十”
市民晏某在超市购买了博得福绿壳贻贝复合片2盒,配料上表明有“芬兰湾鱼肝油”。晏某以涉案产品将鱼肝油用于普通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已明确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也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使用。
涉案产品是普通食品,使用鱼肝油作为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在进货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