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龙网1月28日15时09分讯(记者 阙影)今(28)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对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生态效益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办法》,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等十种区域内的防护林,都应划定为公益林。
另外,《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公益林区设置护林设施,加强公益林保护。同时,督促有公益林的基层单位建立护林制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办法》还对加强公益林管护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经营活动造成公益林毁坏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