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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因未生育男孩 经人介绍4万买回男婴被公诉

发布时间: 2016-09-26 18:47:40 来源: 作者:
父子因未生育男孩 经人介绍4万买回男婴被公诉

台海网9月24日讯 由于没有生育男孩,福鼎市的王某甲父子经姚某介绍,筹款42000元买回了一个男婴。日前,福鼎市检察院依法对这起案件提起公诉。

据悉,被告人王某甲只育有王某乙一个儿子,王某乙婚后先后育有两女,但没有生育男孩。因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思想,王某甲遂提议抱养一名男婴抚养,王某乙没有反对,王某甲便请被告人姚某帮忙介绍。2011年初,当姚某得知自己打工所在的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一塑料米厂内有一名工友,因超生欲出卖男婴时,即将此事告知王某甲。王某甲父子连忙筹得42000元,通过姚某将出生仅6天的男婴买回抚养。

据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修改,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将“买方入罪”,规定只要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该案中,王某甲等3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此,检察官告诫市民,不要为了愚昧的“传宗接代”思想而将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更不要因为“重男轻女”而使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等来的不是天伦之乐,将是镣铐加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五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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