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记者从昆明交警获悉:8月19日至8月25日期间,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处交通违法行为25591起,其中涉及超员违法行为的有210起,占比8.21%。
在本周查处的交通违法总数中,有90人被执行行政拘留(其中无证驾驶67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人,肇事逃逸22人);吊销驾驶证32本(其中醉酒驾驶25起,驾驶报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起,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2起,被判处交通肇事罪4起);被记分的驾驶证共计8033本,累计记分达22334分。
机动车载人及超员处罚有明确规定
凡注册登记的车辆,均注明有车辆类型(货车、轿车、面包车等)和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或标注有专用性质车辆),而不同类型的车辆均设置有相应的乘客座椅,也有核载人数限定。无关车辆类型和性质,一旦超员超载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将会加重事故后果。特别是客运机动车,从车辆设计到使用性能都是专门为乘客服务,为的是保证乘客的安全和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为此,针对超员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一条:“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一百零六条:“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
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不得超载和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