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德阳8月13日讯(记者 周鸿)今年7月5日,民法总则草案对外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近一个月以来,四川的12位律师认真研读草案,结合办案遇到的情况,提出了19条建议意见,并于8月3日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
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规定
律师张应友认为,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保护长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并消除因自然人下落不明造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不能宣告他死亡,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遗产不能依法继承,债券债务关系不能了解,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不仅如此,12位律师还担心有人故意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以达到侵占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财产、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以及冒领其退休金、养老金、补助金等目的。
因此,律师们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规定。其建议条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由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宣告死亡。”
“如果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又回来了,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请撤销。”张应友说。
修改:监护职责中的“或者无法履行”改为“无能力履行”
据了解,草案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中的“或者无法履行”改为“无能力履行”。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监护人因自己或者被监护人发生重大疾病所需大量的费用,然而监护人又严重没有相关的能力履行监护义务,又不放弃监护职责的情形。
张应友介绍,他曾遇到一位父母离婚的残疾未成年人。母亲因病无能力进行监护,父亲工资低也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而他们又不愿意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在此中情形下,国家公权力就应发挥作用强行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张应友表示,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张应友还指出,“或者无法履行”的内涵指代不清楚,很容易在现实司法活动发生各种不同的理解,改为“无能力履行”将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另外,12位律师还建议对草案第五章“民事权利”再进行细化;对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中作为条件的“确有悔改”再次严格评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