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2日讯(记者 周子铭 实习生 冯灵)8月11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意见》对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做出了规范,同时也可以解决一些部门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四川公安将严格按照《意见》落实各项工作。
共计14项 这些证明不再开
如何证明“我是我”,对于被要求开具这类证明的市民来说,在感到离奇之余,实则办理起来也较为麻烦,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公民开具此类证明的要求并不少见,尤其以基层派出所居多。
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1日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这些公民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证明,分别为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和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同时,对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也将不再出具证明,这5类则是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以及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为民服务 这些证明还能开
“除开上诉14项相关证明之外,当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遇到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时,公安派出所仍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意见》内容,主要包括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共计九项。
各司其职 这些证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
除上诉相关证明之外,仍有一些证明需要在生活中用到。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有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提供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