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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禁止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发布时间: 2016-06-29 09:56:46 来源: 作者: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禁止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昨日,《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将下重拳解决不合理低价、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明确禁止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共设条文40条,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旅游监管体制机制,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构、旅游警察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了更清晰的界定,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新增作为旅游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将处罚主体统一调整为旅游监察机构。对于旅游警察机构,将其“配合开展旅游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的职责予以明确。

《条例(修订草案)》将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下重拳解决不合理低价、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做了调整、完善,重点明确禁止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并相应配套处罚内容。针对当前“互联网+旅游”的新形势,对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备案和载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并对旅游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作了禁止性规定。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根据旅游监察工作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规定,将《条例(修订草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由“30日”调整为“45日”。

记者杜仲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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