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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和平之门工地火灾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 2016-06-03 20:44:09 来源: 作者:
昨日,记者从沈阳消防部门了解到,关于61和平区中海和平之门2-1期在建工地火灾事故情况报告,据调查,焊工李某在9号楼22层北侧电梯井附近,使用气焊切割角钢产生火花引燃堆放在9号楼北侧门前做屋顶保温的挤塑板。该起火

昨日,记者从沈阳消防部门了解到,关于6·1和平区中海和平之门2-1期在建工地火灾事故情况报告,据调查,焊工李某在9号楼22层北侧电梯井附近,使用气焊切割角钢产生火花引燃堆放在9号楼北侧门前做屋顶保温的挤塑板。该起火灾过火面积5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损失约800元。

引起此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李某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海和平之门2-1期在建工地现场施工单位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成某,给予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中海和平之门2-1期在建工地现场施工单位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某,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进行隐患整改。

此外,属地消防大队依法将对现场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进行封样送检判定是否符合规范;责令现场外墙保温工程停止施工,并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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