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郑勇)日前,云南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终审一起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案。驾驶员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罚款3000元。此案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文山州首例客车超员入刑案。
1月30日10点,张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砚山县竜所往砚山城区方向行驶,行至翁达至竜所牛落洞岔口处时被砚山县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检查发现,该客车共搭载44名乘客,该车行驶证核载19人,超员25人,超员数达131%。民警立即纠正了这起违法行为,将乘客进行分流,避免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砚山县公安局调查取证,驾驶员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5日将该案向砚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5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文山州警方查处的第一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客车超员案。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行为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庭审,张某对于自己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照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庭审后,砚山县公安局当庭逮捕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