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化名)与王林(化名)结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岁。一家三口生活得也算挺幸福。7年前,正好赶上王林的单位集资购房,于是夫妻二人以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为手头不宽裕,在交房子的余款时,两人将自己原有的房子卖了。随后一家三口搬进了新居。今年2月份,王林有了婚外情,李娜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决定离婚,并要求把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然而协商离婚时,两人因这套房的处理问题产生争执。李娜认为女儿跟自己生活,房子应归自己,王林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积蓄也都花到了这套房子上。所以在两人婚姻走到尽头后,这个房子应当一人一半。于是,李娜想咨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没有权利处置这套房子?
律师解析:对此,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称,李娜夫妇出资以女儿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李娜的女儿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俩离婚时,不能处置这套房子。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作为女儿监护人的李娜夫妇除非为了女儿的利益,否则不能随意处分女儿的这套房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