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部门将5月份定为全市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行动月。同时为加大酒驾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道路交通管理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参与交通管理的浓厚氛围,交警部门决定将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酒驾类交通违法行为告知制度。
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推行的告知制度,主要是依据《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大政发〔2014〕32号)和《大连市街道乡镇政府交通管理委员会职责》(大交管办〔2010〕7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
据了解,从5月5日起,对于交警部门查获的酒驾类交通违法行为,办案民警在询(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会将其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以及街道(乡镇)所在地等信息一一比对、核查,在对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开具《酒驾类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将由案件承办大队或住所地所在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同时将加盖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印章的送达回执存卷备查。
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只要有单位的酒驾类交通违法人员,会通知单位,对于那些没有单位的违法人员将会通知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政府,而根据《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大政发〔2014〕32号)和《大连市街道乡镇政府交通管理委员会职责》(大交管办〔2010〕7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将会影响到违法人员所在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奖惩。另外,交警部门表示,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不但会告知其单位,还会将酒驾情况通知其单位的纪委。下一步,交警部门会将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计入个人诚信体系,将会影响到个人的银行、车辆保险等业务办理。
具体办法
1、
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和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的,主城区办案大队(含特勤大队)在制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并将加盖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印章的送达回执存卷备查。
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不在主城区范围内的,主城区办案大队(含特勤大队)在制作《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邮寄至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大队,所在地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并将加盖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印章的送达回执邮寄至主城区办案大队存卷备查。
2、
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在各区(市)县范围内的,各区(市)县办案大队在制作《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并将加盖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印章的送达回执存卷备查。
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不在各区(市)县范围内的,各区(市)县办案大队在制作《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邮寄至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大队,所在地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并将加盖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印章的送达回执邮寄至各区(市)县办案大队存卷备查。
3、
高速公路办案大队在制作《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邮寄至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大队,所在地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并将加盖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乡镇)政府印章的送达回执邮寄至高速公路办案大队存卷备查。
发现职业驾驶人酒驾醉驾的,交警部门将协调运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和企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对于同一运输企业连续出现两次酒驾醉驾的,将通报提请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议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醉驾的,查实后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告知制度的推行,是与社会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加强对酒驾类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和教育,避免再次发生酒驾醉驾行为的一次有益尝试,希望这一制度的推行,能够进一步提高酒驾违法成本,祛除部分驾驶员的侥幸心理,营造社会各方齐抓共管,共同整治酒驾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强大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