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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尾随单身女子进私家车内抢劫400元 获刑4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 2016-05-07 03:37:48 来源: 作者: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赵颖姝 何海瑛)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尾随单身女子进入私家车内实施抢劫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害人杨女士到大理市下关镇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赵颖姝 何海瑛)近日,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尾随单身女子进入私家车内实施抢劫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年底的一天中午,被害人杨女士到大理市下关镇泰安路鸿诚广场停车场取自己停放的车辆,准备驾车回家。谁知,刚刚坐进驾驶座,还来不及锁车门,一名年轻男子李某尾随而入,并在车内持刀威胁她交出财物。杨女士没有办法,只好将身上的400元现金交给了年轻男子。但是,年轻男子并没有下车,并挟持被害人杨女士要求开车将他送至大理市关巍公路入口。

车辆行驶过程中,杨女士急中生智,在车载音乐的掩饰下,先后给丈夫张先生拨出了两个电话。电话接通后,张先生在话筒里听见妻子在与一名陌生男子说话,通过两人的谈话内容,张先生获悉该男子不但抢了妻子的钱,还要求妻子送他去偏僻的关巍公路路口。张先生急忙根据妻子在与陌生男子谈话中透露的行迹,召集亲友到关巍公路路口等待。当杨女士驾车行至大理市关巍公路路口后,年轻男子李某被守候在此的杨女士的亲友抓获。民警接杨女士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讯问,并从他身上提取到水果刀一把、人民币400元。

大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大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单身女子到停车场开车也需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被陌生人尾随,请到商场、保安室等人多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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