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客户端记者 毛玉婷)4月26日,四川省民政厅网站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了三类救助供养对象——持有本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意见稿提出,具体救助供养执行标准,由各地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情况适时调整。各地政府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意见稿指出,各地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状况,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意见稿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攀出结构,统筹安排救助供养资金。省级财政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健全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集中供养的,资金应当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据悉,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今年2月,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要建立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