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乘车300余公里运30余万假币回昆明售卖,回到昆明后假币还没脱手,就被民警抓个正着。明知是假币而运输,顾某某也因涉嫌运输假币罪被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经法院审理,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39岁的顾某某是贵州人,来昆明多年却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去年9月9月,顾某某在贵州省盘县红果火车站公厕门口从一个女子处拿到三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假币装入随身背着的黑色双肩包内,拿到这笔假币后,顾某某并不敢搭乘火车或者大巴车回昆明,而是包下一辆跑运输的微型车经富源、曲靖、嵩明到昆明后,后又乘坐跑电单车到达西山区杨家地新二村。
此时的顾某某并不知道,民警早已街道线索,并在新二村埋伏好。刚进了一间出租房,顾某某便被民警抓获了,并当场从顾某某的黑色双肩包及其钱夹内查获冠字号码不同的假币共计3023张,面值10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鉴定,以上面额共计302300元的疑似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上述疑似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依法没收。
“案件审查中,顾某某供述,他是通过姐姐的联系才从陌生女子那拿到假币的,但现有证据却无法证明他的姐姐在他们之间牵线搭桥。”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顾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根据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应以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西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顾某某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