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刘魁 李昊雯)司法改革以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少捕、慎捕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批捕工作的办案要求,把握宽严尺度,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彻底扭转“构罪即捕”观念。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逮捕阶段达成的刑事和解,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龙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龙某酒后到我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上班,因开会时与公司负责人争执,被该负责人张某拍打面部。后犯罪嫌疑人龙某认为有失颜面,在未能见到张某交涉的情况下,用汽车修理工具将张某妻子轿车的后侧车窗玻璃、右侧前后车窗玻璃砸碎,以此泄愤。经鉴定,龙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9000多元。
该案移送审查逮捕后,主办检察官一方面坚持从犯罪动机、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罪责大小等角度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彻底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随后该院立即启动对该案的刑事和解程序,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取得联系,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在双方之间开展沟通和协商。经过主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同时也表示对犯罪嫌疑人龙某予以谅解。
该案是西山区检察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社会综治维稳的重大成果。今后的执法办案中,该充分发挥审查逮捕职能,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掌握逮捕必要性的条件,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