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陶红)近日,云南河口县检察院民行科促成一起交通肇事达成民事赔偿和解,确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015年3月22日凌晨,邓某某酒后驾驶货车载乘李某、赵某某、李某某由河口县北山方向沿滨河路驶往城区方向,当行驶至河口县滨河路K2+75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李某某、邓某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某和邓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河口县交警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由公安机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本案被害人李某家属到我院反映,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头部重伤、面部毁容,已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正值花季少女,后期还需进行多次手术整容修复,现家里已无力承担高额医药费,且至今未得到邓某某的任何赔偿,希望检察机关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解决他们一家的燃眉之急。
为保护弱势群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该院民行科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经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说,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邓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0元,李某不再追究邓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在收到赔偿款后也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邓某某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