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4月20日讯(记者 李春雨)4月20日,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已审结醉酒驾驶犯罪案件387件,387名醉驾司机获刑。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两高一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了数种醉驾情况从重处罚的情形,及侦办、审理中的不同情形的处置和认定等内容。
2013年5月11日19时许,廖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江北经岷江桥往滨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翠屏区长发街时,与易某驾驶的由滨江路方向经长发街往北通道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公安民警接易某报案后赶到现场,发现廖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抓获。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后廖某被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验:廖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443.2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易某无责任。因廖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443.26毫克,为该院审理的醉驾案件中酒精含量最高倀,属于《意见》规定八种从重处罚情形中的“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廖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翠屏区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醉酒驾驶入刑以后,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法律规制作用,加大打击和宣传力度,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量刑,并采取集中公开审理、宣判,教育和警示广大司机守法遵规、切勿酒后驾车,有力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醉驾犯罪案件发生。”
据悉,该院已判决的387件387人案件中,175人被判处拘役1至4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余被告人适用1至6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2000至7000元不等的罚金。










